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济医保发〔2019〕25 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 号)等文件要求,取消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合理补偿机制
全部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
(一)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提高综合、病理、治疗、介入、手术、中医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具体价格由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对外发布。
(二)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区域分级定价,不同区域在原有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进行价格调整,按照“总量控制、优化调整、协同配套”的原则,执行不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逐步统一规范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标准。
(三)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医疗机构要增加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二)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成本;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要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
(三)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解读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 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密切跟踪,妥善处置。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