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医保函〔2019〕6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济南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先行区社会事业部,莱芜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济医保发〔2019〕25号)等文件要求,取消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我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提高综合、病理、治疗、介入、手术、中医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区域分级定价,不同区域在原有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进行价格调整,按照“总量控制、优化调整、协同配套”的原则,执行不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逐步统一规范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标准。
三、附表所列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一级医疗机构的手术治疗项目价格和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价格在二级医疗机构价格的基础上下调10%;传染病人一般检查治疗中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加收10元;六岁(含)以下儿童口腔治疗项目加收不超过20%。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在原价格基础上提高1元/人次。
五、此次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六、具体价格由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对外发布。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三级).doc
2.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二级及以下).doc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