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8〕56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

 政策法规     |      2020-06-16 09:17

鲁人社发〔2018〕56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附件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 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即墨区
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530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  
480
淄博市:高青县、沂源县
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兰陵县、费县、平邑县、
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
菏泽市:所辖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