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8〕56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附件: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附件
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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