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市执行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统一设定的参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养老保险费征缴部门确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适时提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区县政府共同负担。
2.个人缴费补贴。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即缴即补。缴费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40元,500元、600元补贴6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80元,2500元补贴85元,3000元补贴90元,4000元补贴95元,5000元补贴100元。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逐步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3.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区县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四)缴费年限。距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予补贴。
三、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以及政府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及调整
我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一)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65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65—74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75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到龄次月享受待遇。倾斜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政府按比例分担,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
(三)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1年,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2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政府按比例分担。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自2019年1月1日起,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手续办结后一次性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超过30天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核查无冒领养老金或被冒领的养老金已退回的,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可以补领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按比例分担,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暂由县级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运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各级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三)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参保人参保缴费、领取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
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市和区县分别按辖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标准拨付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保障工作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税务、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和引导社会舆论导向,让参保人形成合理预期,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14〕40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