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受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的通知

 政策法规     |      2020-06-17 11:12

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及疫情期间减免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我中心已完成社会保险费补缴程序调整,即日起恢复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补缴。现通知如下:
 


 

1、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缴材料:(1)《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2)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3)其中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

2、恢复单位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中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功能。单位可登陆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入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功能为当前在职职工申请补缴2011年7月1日后最长35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完成后,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柜台恢复受理社会保险费补缴,对符合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范围且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予以受理,并审核办理。

4、各参保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时,应按照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要求自审把关,不得伪造档案、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