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政策法规     |      2021-09-13 10:36

各参保企业: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的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参保企业申报缴费工资时,按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核定个人缴费工资时,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核定个人缴费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单位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

      参保企业申报2021年8月底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仍执行以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的规定。

      一、企业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报社会保险费时做以下调整:

      1.“增员申报”功能,增加录入职工“缴费工资”,当年新入职职工的“缴费工资”按照本人首月应发工资录入。

      2.不再使用“工资申报”、“批量工资申报”和“撤销工资申报”功能,新增“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单位应收核定”和“撤销单位应收核定”功能。9月1日后,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申报时,首先使用“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功能申报职工上年缴费工资,再使用“单位应收核定”功能产生社会保险应缴金额,并推送税务缴费。

      二、注意事项。

      1.“单位应收核定”每月均应进行操作。

      2.申报2021年9至12月时,在 2021年9月进行一次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后,10至12月原则上不再进行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3.2022年及以后各缴费年度,应在各缴费年度年初进行一次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再变动。

      4.申报2021年8月底前缴费基数的,单位应通过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按月操作。

      具体操作见附件。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8月27日

 

 

    附:按上年度平均工资申报及基数调整补退系统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