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政策法规     |      2022-06-10 08:53
关于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摘自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号)(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46/202205/c0775756-1f0f-4547-85fd-da4389e82e2f.shtml),现将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困行业企业缓缴范围和实施期限

   (一)特困行业企业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二)社保费缓缴范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

   (三)缓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2022年4月未完成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自2022年4月开始缓缴,缓缴截止期限相应提前1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缴费期限: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经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2年底前完成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具体申请办法另行公布。

   (五)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缓缴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范围和期限

    缓缴范围:2022年5月至12月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费。

    缓缴期限及标准: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缓缴办法:采取自主申报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2022年5至12月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银行批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具体缓缴办法按照税务部门通知办理。(/uploads/allimg/220610/0U63123I-0.jpg)。

    三、特困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流程

   (一)申办时间: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应于2022年5底前申请缓缴。

   (二)申办途径:网上和柜台申请。疫情期间建议单位采取网上方式申请。

   (三)申办流程

     1.缓缴确认:5月1日起已经弹窗提示初步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社会保险申报-缓缴申请”功能进行缓缴确定,无需申请材料,系统自动审核。

     2.缓缴资格认定:5月1日起未弹窗提示初步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确实经营困难且属于政策规定的五个行业的,可申请缓缴资格认定。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社会保险申报-缓缴资格认定”功能进行申请,网上申请时,需上传以下申请材料: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1);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承诺书(见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证明所属行业类型或经营范围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再进行缓缴确认。

     四、注意问题

     1.缓缴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应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并及时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个人部分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存在缓缴单位部分欠费的,不影响职工流动。新单位可正常为存在缓缴单位部分欠费的职工办理增员。缓缴期间如遇职工需要减员的,缴齐个人缴费部分即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减员,也可持减员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齐所有欠费后办理减员。

     3.原则上,特困行业企业应按缓缴期限要求进行缴费。缓缴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需提前缴纳缓缴费款的,单位需携带提前缴费申请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后到税务部门缴费。

     4.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特困企业以外,其他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缓缴政策及实施办法,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颁布后我们将及时进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