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

 政策法规     |      2023-01-17 11:4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范围及有关要求

经营出现困难,且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且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阶段性支持政策,申请办理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申请范围

1.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

2.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可以申请暂时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申请条件

1.业务申请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单位经营出现亏损;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了决议;

3.经营状况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有关要求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审批通过之日所在的月度开始计算,每次不得超过12个月。在规定期限届满时,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规定、审议议题、审议结果等内容)原件;

3.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二)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申请办理。

2.审批时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批结果。

3.提前恢复或终止。单位需要提前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终止缓缴的,应填写《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申请表》,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状态的申请,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4.再次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规定期限届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需要再次申请的,须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再次申请。

三、法律责任

(一)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规定期限届满后,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单位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时,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单位相关信息并纳入信用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23日起施行。

 

附件: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docx

2.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状态申请表.docx

来源:青岛公积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