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驻济军队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其中,手术类价格可上浮10%;其他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的手术类最高价格按附件所列价格下浮10%-30%执行。
二、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梳理本地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价格衔接,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附件所列价格。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省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
四、各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pdf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