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受委托银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的规定,现将2024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20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