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选择门诊定点医院有哪些规定?
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在居住地所在地级市内选择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就诊医院(居住地为直辖市的在市内选择3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将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交参保单位,由单位统一报送省医保中心审核结算。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对需要变更的,应在新的医疗年度开始前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备案信息汇总表》,统一报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