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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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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13:27
答:一、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患者因病情需要,经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可转诊至上级或同级的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回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支付待遇结算。
二、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因本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所需要的医疗条件而无法诊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办理转往我市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手续,发生的转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待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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