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只能选择支付加班费,而不得选择安排补休。
另外,需要额外补充的是,有个别地区,如福建厦门,有规定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如果员工本人要求安排补休,企业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