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规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行为。新规自2022年12月31日起实施,六种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按规定清退。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也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政策规定精神,社会保险待遇不得也不应当重复领取。《处理意见》明确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六种情形和处理办法。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留一项待遇,清退其他待遇;因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清退。对重复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待遇,清退其他领取地的待遇。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的,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保留一份待遇,清退其他待遇。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的,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清退定期抚恤待遇。重复领取参保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待遇的,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其中一项制度规定的待遇,清退其他待遇。
对两种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处理意见》明确按规定清退违规领取的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死亡(含因失踪、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犯罪服刑等原因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自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起停止(或暂停)领取待遇。经排查确属违规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并领取待遇的,其因违规补缴领取的待遇应予清退。
应清退养老保险待遇的,当事人应一次性退还。当事人拒不退还的,从应返还的缴费、应发放的待遇中抵扣。当事人拒不退还的,根据实际情况,有三种办法处理:从应返还当事人的个人缴费中抵扣、发放给当事人的定期待遇中按月抵扣、发放给当事人的一次性待遇中抵扣。(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罗晓飞)